(2015)桐民一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951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肖培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金小虎,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梅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培进、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小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张某乙。婚后,原告实心实意在被告家站店做生意,但被告及其家人不把原告当成自家人,处处提防控制经济。加上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致使双方及其家人矛盾越来越多。2013年4月在万般无奈之下离开被告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已满二年,离婚系双方僵持的必然结果。2014年3月,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过开庭审理,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关系不仅没有改善,2015年春节前,原告在外地打工回到被告家探望孩子,因被告不配合致双方及家人发生打架纠纷。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要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依法返还原告嫁妆。被告张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还有挽救的可能。双方发生纠纷是事出有因,过错方在于原告及其亲属不理智行为造成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外,如果判决离婚,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由于被告与原告结婚花费巨大,要求赔偿损失,返还三金(黄金手镯一个、铂金耳环一副、铂金戒指一枚);同意返还原告陪嫁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张某乙。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结婚时被告为原告购买了彩礼三金(黄金手镯一个、铂金耳环一副、铂金戒指一枚)。原告的陪嫁物有美菱冰箱一台、50寸长虹液晶电视一台、美的挂式空调一台、棉被五床(包括孩子包被一床)以及盆桶若干。2014年3月,被告张某甲以婚前了解不多,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同年4月,本院以(2014)桐民一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被告与原告离婚。2015年1月31日,为探望孩子一事双方家庭成员及亲属发生揪打,原、被告均被桐城市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2015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依法返还原告嫁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2014)桐民一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桐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768号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共同维护和睦、友好、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时,未能正确处理婚姻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亦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梅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佳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