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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民一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兴泉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民一初字第1355号原告陈兴泉。委托代理人蒋建华,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分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北正街12号。法定代表人王正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木良,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泉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泉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兴泉承担。审 判 长  陈飞涛审 判 员  钟 玲人民陪审员  杨放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亦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