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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李嫣与江新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松,李嫣,江新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093号原告薛松,男,1978年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李嫣,女,198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亢,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耘,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新彦,男,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毛莹,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松、李嫣诉被告江新彦合伙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松、李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松、李嫣负担。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