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瞿国平与顾露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国平,顾露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674号原告瞿国平。委托代理人杨汉红。被告顾露露。委托代理人张宏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银河。负责人曹星宇,经理。委托代理人祁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瞿国平与被告顾露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瞿国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瞿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