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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行诉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成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利行诉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李成修,男,1930年4月19日出生,农民,住利辛县。2015年5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成修的起诉状,当日进行了立案登记。起诉人诉称:1996年以来,其多次向县、市、省、国务院递交关于利辛县永兴镇谭铺村新农村建设规划材料,材料转到永兴镇后,他们一直拖着不办。2014年9月24日其又向利辛县呈交了“中国梦利辛县永兴镇谭铺村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的材料,永兴镇至今没有答复。特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提起诉讼的事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故本案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成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邵 军审判员 武占良审判员 杨兴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宣洪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