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英才与被执行人泸州市王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才,泸州市王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王英才,男,汉族,1957年1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泸州市王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林,该公司总经理。王英才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泸仲执审他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王英才与泸州市王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及执行标的物位于泸州市江阳区。为了利于执行。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第1款第(6)项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泸执字第73号王英才与泸州市王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由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杜学斌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润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