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0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台德奎与张仁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拟稿: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23-2号申请执行人:台德奎,男,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霍邱县叶集实验区。被执行人:张仁奎,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现住。请执行人台德奎与被执行人张仁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金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张仁奎拒不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张仁奎在中国银行滁州凤凰支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昌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