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台德奎与张仁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拟稿: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23-2号申请执行人:台德奎,男,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霍邱县叶集实验区。被执行人:张仁奎,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现住。请执行人台德奎与被执行人张仁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金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张仁奎拒不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张仁奎在中国银行滁州凤凰支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昌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