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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欧全大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全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11号罪犯欧全大,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9日作出(2002)昆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欧全大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8日作出(2004)云高刑执字第30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8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12月23日、2011年1月15日、2012年5月24日、2013年11月28日裁定对其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欧全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欧全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全大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4年9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