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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梨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1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月26日被梨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四平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5)第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6日8时许至11时许,梨树县郭家店镇化石山村60多名村民到梨树县政府上访,堵住梨树县政府大门,不让车辆出入,特警大队民警在现场维持秩序,疏散出一车宽的路,并分成两排阻挡上访人员,让院内车辆驶出。被告人李某某上前阻拦车辆驶出,民警白某某阻止时,被告人李某某用拳头殴打白某某,致白某某受伤。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害人白某某陈述,证人潘某某证言以及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等证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8时许至11时许,梨树县郭家店镇化石山村60多名村民到梨树县政府上访,堵住梨树县政府大门,不让车辆出入,特警大队民警在现场维持秩序,疏散出一车宽的路,并分成两排阻挡上访人员,让院内车辆驶出。被告人李某某上前阻拦车辆驶出,民警白某某阻止时,被告人李某某用拳头殴打白某某,致白某某受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明2015年1月26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李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2、梨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图片,证明伤者白某某面部损伤之程度构成轻微伤。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因殴打他人,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4、梨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化石山村村民反映四平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厂区离居民较近问题的答复意见,证明根据项目环评核算,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200米,即以污水处理站向外200米的范围,环评公司资料显示污水处理站距离居民的距离均大于200米,因此满足污水处理卫生防护距离要求。5、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公安机关及被害人白某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同意对其从轻处罚。6、证人侯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梨树县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因为郭家店镇化石山村建木糖醇厂,附近的村民因为污染问题多次到县政府上访,但这些上访人员每次说法都不一致,开始说木糖醇厂有污染,后来又说木糖醇厂参与作假。2015年1月26日上午8点多这些村民又来上访,并把县政府的大门堵住了。7、证人岳某证言,证实我是梨树县政府的门卫,2015年1月26日上午8点多,因为郭家店镇化石山村建木糖醇厂的事,来了很多上访人员在县政府门口,堵住大门,不让来往车辆出入,后来警察到现场维持秩序,并站成两排在大门口疏散交通,上访人员就向前拥挤,警察就拦着。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26日上午我到县政府办事,当时有很多人在县政府上访,并且堵住政府大门口,不让车辆进出,我当时开车也出不去,后来警察疏散大门口,让政府内的车辆往出走,我开车走到大门口时,有一个女的拦住我车不让我车走,警察阻拦她时,她把警察嘴角打破了。9、证人贺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26日上午我路过县政府时看见有很多人在县政府上访,并且堵住政府大门口,不让车辆进出,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后来警察疏散大门口,让政府内的车辆往出走,上访人员就往前冲推着警察,有个女的打了几拳,把警察的嘴角打出血了。现场的警察都着警服了,警察没有打人。10、证人荣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26日8点到11点,梨树县郭家店镇化石山村60多名村民因为郭家店木糖醇厂有污染到梨树县政府上访,堵住梨树县政府大门,不让车辆出入,我们民警在现场维持秩序,后来我们民警疏散出一车宽的路,并分成两排阻挡上访人员,让院内车辆驶出。我们当时都穿警服了。11、证人卢某某、潘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26日8点到11点,梨树县郭家店镇化石山村60多名村民因为郭家店木糖醇厂有污染到梨树县政府上访,堵住梨树县政府大门,不让车辆出入,我们民警在现场维持秩序,后来民警疏散出一车宽的路,并分成两排阻挡上访人员,让院内车辆驶出。当时李某某上前阻拦一辆车驶出时,白某某就过去将他推开,李某某就骂白某某,并用拳打白某某脸上两拳,把他嘴角打出血了。我们当时都穿警服了。12、被害人白某某陈述,2015年1月26日8点到11点,梨树县郭家店镇化石山村60多名村民因为郭家店木糖醇厂有污染到梨树县政府上访,堵住梨树县政府大门,不让车辆出入,我们民警在现场维持秩序,后来我们民警疏散出一车宽的路,并分成两排阻挡上访人员,让院内车辆驶出。当时李某某上前阻拦一辆车驶出时,我就过去将他推开,李某某就骂我,并用拳打我脸上两拳,把我嘴角打破出血。我当时穿警服了。1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5年1月26日上午,我们村民因为在村建的木塘醇厂污染问题到县政府上访,村民堵着政府大门不让车辆进出,当时我在信访大厅呆着,后来听说警察维持秩序与村民发生冲突,我就到政府大门口看见警察让政府内的车辆开出,我就站在一辆车前边拦车,后来警察过来阻止时我用拳头打了一个警察两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已经得到被害人白某某的谅解等具体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 楠审 判 员  王青石人民陪审员  齐秀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栾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