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程殿霞与人孙志兰、刚希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殿霞,刚希臣,孙志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程殿霞,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刚希臣,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孙志兰,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殿霞与被执行人孙志兰、刚希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用工资款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利息,并且承担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城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东时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