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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晓与伍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伍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2121号原告李晓。委托代理人蒙连,湖南鸿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鹭,湖南鸿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伟。委托代理人李东海,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莉,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晓诉伍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晓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晓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双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