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毕华山与张永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华山,张永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465号原告:毕华山。被告:张永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华山诉被告张永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华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华山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毕华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良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