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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唐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唐某。被告顾某。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皋玉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