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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友传与张道栓、张治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传,张道栓,张治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李友传,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张道栓,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告张治平,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传与被告张道栓、张治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友传于2015年5月21日以原告自愿与被告张道栓、张治平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李友传以原告自愿与被告张道栓、张治平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友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李友传负担。审判员  陈华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游潇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