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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武汉海洋货运有限公司与夏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海洋货运有限公司,夏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海洋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友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夏海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负责人杨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汉海洋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枣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海洋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1、由被执行人财保枣阳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海洋货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2、由被执行人夏海军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海洋货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224.16元;由被执行人夏海军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同年4月24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5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夏海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4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56号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同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