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王斌与高旭、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高旭,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4041号原告:王斌,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高旭,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XX,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王斌诉被告高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两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龚竹梅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林佩坚、杨丽共同组成合议庭。审 判 长 龚 竹 梅代理审判员 林佩��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卢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