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博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博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692号原告连云港市博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列奇达花园广场逸峰阁1004号。法定代表人吉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琴,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市民路60号。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琴,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开发区新东方大道107号。法定代表人范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小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博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博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博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汶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