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杜文军、沈小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文军,沈小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10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杜文军。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小勇。上诉人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文军、沈小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时未依法交纳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通知其交纳仍未交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何华轩审判员 秦学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