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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湖北鸿昇矿业有限公司与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鸿昇矿业有限公司,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行初字第00012号原告湖北鸿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临江大道203号。法定代表人邹彬。被告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120号。法定代表人:余争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易,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原告湖北鸿昇矿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鸿昇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鸿昇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鸿昇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湖北鸿昇矿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柯素华审 判 员  汪茂林人民陪审员  周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红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