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诉中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勤奉与被告王连祥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勤奉,王连祥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诉中保字第87号原告张勤奉。被告王连祥,现住址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勤奉与被告王连祥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张勤奉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连祥在前郭县长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占地补偿款11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勤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连祥在前郭县长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占地补偿款1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重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