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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终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正等人与黎国华、李朝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正,王永国,莫万琴,周世江,罗光聪,黎国华,李朝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正,男,199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理人王永国,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理人莫万琴,女,1978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国,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黄家利,宜宾市翠屏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文煊池,男,1953年9月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莫万琴,女,1978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王兰,女,1976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世江,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高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光聪,女,1978年5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高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国华,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朝蓉,女,1968年8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上诉人王正、王永国、莫万琴、盛锡强、盛廷勇、李德凤、周世红、罗光聪因与被上诉人黎国华、李朝蓉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翠屏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向上诉人王永国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其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延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正、王永国、莫万琴、盛锡强、盛廷勇、李德凤、周世红、罗光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宗秉审 判 员  单 川代理审判员  涂万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