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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黎四清诉黎泰成、黎俊良、许素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四清,黎泰成,黎俊良,许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1578号原告黎四清,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黎泰成,男,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黎俊良,男,199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许素英,女,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四清与被告黎泰成、黎俊良、许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7448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黎泰成、黎俊良、许素英银行存款人民币7448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黎泰成、黎俊良、许素英的相关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黎四清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88号时间公园D2栋(二期)202室房屋(产权证号:S00295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婧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