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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苗根强与成都市海格瑞德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茂强、薛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586号原告苗根强,男,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李巍,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市海格瑞德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郫县安德镇安宁村6社。法定代表人陈茂强。被告陈茂强,男,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薛晓岚,女,汉族,1977年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根强诉被告成都市海格瑞德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茂强、薛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根强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成都市海格瑞德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茂强、薛晓岚所有的财产在总价值16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苗荣科以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双流县**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苗根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成都市海格瑞德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茂强、薛晓岚所得财产在价值16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将担保人苗荣科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双流县**号的房屋(业务件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广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