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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赵福兴与朱诚、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兴,朱诚,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950号原告赵福兴。委托代理人方正静,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诚。被告陈萍。原告赵福兴与被告朱诚、陈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正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诚、陈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6日,被告朱诚因家庭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赵福兴现金壹万元,具借人朱诚,见证人朱某。两被告系夫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朱诚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萍应承担共同清偿借款的责任,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诚、陈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福兴借款10000元。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韩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吉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