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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行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伯志祥与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险中心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伯志祥,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法行初字第00123号原告:伯志祥,男,汉族,1957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XX,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险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世纪大厦,组织机构代码:45056055-8。法定代表人:龚固兰,主任。委托代理人:杜畅,系被告单位职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伯志祥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险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伯志祥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伯志祥负担。审 判 长  沈迎春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人民陪审员  马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蜀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