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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荫成与辽源矿业集团土木建筑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荫成,辽源矿业集团土木建筑工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张荫成,男,1938年出生,无职业,现住辽源市西安区。被告辽源矿业集团土木建筑工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荫成诉被告辽源矿业集团土木建筑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荫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荫成申请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荫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仁国审判员  裴 勇审判员  谢洪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