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天长市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高松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松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91号原告:天长市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农民工创业园民生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仇有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桂涛,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松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松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长市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长市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天长市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