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解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解某某,女,汉族。张某某与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天林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款1200元,现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宜执字第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立柱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毛伟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毕文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