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陆豪瑜与朱利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豪瑜,朱利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陆豪瑜。被告朱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豪瑜与被告朱利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豪瑜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豪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豪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豪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邢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骆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