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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艳萍与北京喜芝悦商贸有限公司、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萍,北京喜芝悦商贸有限公司,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549号原告刘艳萍。委托代理人付智勇。被告北京喜芝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西关三角地17号603室。法定代表人韦庆玲,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哈维·卡米尔(HARVEYKAMIL),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萍诉被告北京喜芝悦商贸有限公司、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萍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喜芝悦商贸有限公司、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刘艳萍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刘艳萍已预交),由原告刘艳萍负担。审判员  徐芝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