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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诉被告周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周志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662号原告王伟。委托代理人吴冬阳,系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新。原告王伟诉被告周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