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韩玉虎与孙春梅任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虎,孙春梅,任丽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605号原告:韩玉虎,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春梅,女,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任丽新,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虎为与被告孙春梅、任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玉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玉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00元,减半收取206.50元,由原告韩玉虎负担。审判员 赵英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