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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斌与武汉市蔡甸区丰澜华红模具加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武汉市蔡甸区丰澜华红模具加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273-1号申请执行人陈斌。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丰澜华红模具加工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蔡劳人仲裁字(2014)第90-2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丰澜华红模具加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丰澜华红模具加工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