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范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庆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英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