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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范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庆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英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