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再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树奎与欧阳秀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欧阳秀君,张树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再终字第38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欧阳秀君,男,汉族,农民。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树奎,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繁荣,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会田,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树奎与欧阳秀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欧阳秀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齐民一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6日本院以(2015)齐民监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欧阳秀君、原审被上诉人张树奎的委托代理人杨繁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5)龙江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及(2015)齐民一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龙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艳霞审 判 员 郭英华代理审判员 刘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婧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