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徐希雷民间借贷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明明,徐希雷,郑晓飞,徐国文,刘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鲁明明,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被执行人徐希雷,男,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被执行人郑晓飞,女,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国文,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敏杰,男,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郯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希雷的银行账户存款15000元。账号: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洪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