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行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关铁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一中行初字第1523号起诉人关铁生,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2015年5月18日,本院收到关铁生的起诉状,起诉人关铁生状告国家信访局。起诉人诉称,2011年3月10日,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主持召开由辽宁、河南两省参加的会议,目的是解决关铁生夫妇河南占地信访案件,该会议决定由河南省、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对关铁生夫妇进行补偿。辽阳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的《关于解决关铁生信访事项的会议纪要》(辽市信联办发(2011)72号)能证明存在中央联席会议的书面决定。关铁生向国家信访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11年3月10日,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关铁生夫妇河南占地一案的书面决定”。2014年5月21日,国家信访局作出答复:“经查,我局无此“书面决定书”。有关‘关铁生夫妇河南占地补偿’的情况,建议你向辽宁省辽阳县信访局查询。”2014年5月30日,起诉人向国务院办公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4年6月24日,国家信访局答复称,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一局将关铁生信息公开申请转至国家信访局,对其申请内容,国家信访局已于2014年5月21日作了答复。起诉人对国家信访局的答复不服,认为国家信访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犯了起诉人的知情权,故诉至我院,并提出如下请求:责令国家信访局以书面形式将“该决定”向关铁生公开。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关铁生起诉国家信访局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本案起诉人关铁生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关铁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广会代理审判员 胡保峰代理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