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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汪秦生与深圳市本地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秦生,深圳市本地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秦生,男,汉族,1942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三街**号园岭新村**栋407,身份证号码4403011942********。委托代理人朱宇航,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本地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国威路国威公司工业厂房127栋3301A室,组织机构代码792573164。法定代表人张尚录。上诉人汪秦生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本地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汪秦生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上诉人汪秦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秦生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7.5元,由上诉人汪秦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  仲  凯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卓春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管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