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侯启明与闫湖、王进堂、武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民初字第187号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对原告侯启明与被告闫湖、王进堂、武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尚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判决书第二页第六行的“被告侯启明”补正为“被告武有义”;二、判决书第二页最后一行的“原告任凤亮”补正为“原告侯启明”。审判员 赵慧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廷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