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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侯启明与闫湖、王进堂、武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民初字第187号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对原告侯启明与被告闫湖、王进堂、武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尚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判决书第二页第六行的“被告侯启明”补正为“被告武有义”;二、判决书第二页最后一行的“原告任凤亮”补正为“原告侯启明”。审判员  赵慧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廷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