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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曾某某、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曾某某,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中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4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中专文化,居民。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辩护人罗冬军,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男,1992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意番、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周某共谋后,由周某驾驶曾某某所有的渝B12A**号长安面包车搭乘李某某、曾某某来到本县水南镇二桥桥下,盗窃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资中县分公司基站配电箱内的四只黑色电瓶、五根连接电线。三人盗窃成功后随即驱车来到内江市东兴区北环线与晨望路交叉路口基站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民警挡获。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四只电瓶价值383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周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已赔偿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资中县分公司的经济损失1800元,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赖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天网卡口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抓获说明、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某、曾某某、周某在本县实施盗窃完毕后,又窜至内江市东兴区再次实施盗窃中被民警抓获,其第二次盗窃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曾某某、周某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曾某某、周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法对李某某、曾某某、周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三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曾某某的渝B12A**号长安面包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芷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