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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玉龙与曹恒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龙,曹恒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刘玉龙,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蔡斌,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曹恒国,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玉龙与被告曹恒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刘玉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斌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玉龙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刘玉龙。代理审判员  那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