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外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俞建茂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俞建茂,冯寒,钱明华,沈旻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外初字第00002号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58号置业商务广场4楼2号单元。法定代表人:罗国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彭进峰,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嘉敏,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利群村。法定代表人:俞建茂。被告:俞建茂。被告:冯寒。被告:钱明华。被告:沈旻昳。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俞建茂、冯寒、钱明华、沈旻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俞建茂、冯寒、钱明华、沈旻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俞建茂、冯寒、钱明华、沈旻昳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俞建茂、冯寒、钱明华、沈旻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430元,减半收取为292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215元,由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楷人民陪审员 吴素元人民陪审员 陆花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