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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迁安市杨店子镇三源汽车配件与张秀利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杨店子镇三源汽车配件,张秀利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468号原告:迁安市杨店子镇三源汽车配件,住所地:迁安市。负责人:刘振领,该个体工商户业主。被告:张秀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杨店子镇三源汽车配件与被告张秀利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杨店子镇三源汽车配件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杨店子镇三源汽车配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杨店子镇三源汽车配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迁安市杨店子镇三源汽车配件负担。审判员  王永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