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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01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鸿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