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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张某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宋某某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份的宋某甲抚养费共计8000元,本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