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一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保明与崔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明,崔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初字第00722号原告王保明,男,汉族,52岁。被告崔燕,女,汉族,住山阳区周庄西区16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明诉被告崔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放弃对崔燕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对崔燕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明撤回对被告崔燕的起诉。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