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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汝阳县人民法院与裴广进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广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76-2号被���行人裴广进,男,汉族,大学文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刑二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裴广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裴广进缴纳违法所得390.731万元、没收财产30万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裴广进和其妻子李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裴广进、李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25918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毅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亚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