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朝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艾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