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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立民终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国元、新疆英吉沙县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鑫骑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国元,新疆英吉沙县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鑫骑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立民终字第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元,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住新疆英吉沙县幸福一号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65********。联系电话1819760****,153899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英吉沙县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英吉沙县艾古斯路。法定代表人:刘国元,公司总经理。电话181976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鑫骑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图什市松他克路5号院(鑫骑士国际酒店)。组织机构代码05773200-X。法定代表人:努尔买买提·玉山,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1399999****上诉人刘国元、新疆英吉沙县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幸福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鑫骑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下简称“鑫骑士房地产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阿图什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国元、幸福房地产公司认为,上诉人刘国元住所地和幸福房地产公司工商注册的营业住所地均在英吉沙县,应依照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移送英吉沙县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鑫骑士房地产公司是以因与被告刘国元、幸福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义务,请求解除被告在原告处的股东资格的股东出资提起的诉讼,刘国元与努尔买买提·玉山出资设立的“新疆鑫骑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和住所地在阿图什,投资开发的“鑫骑士国际酒店”在阿图什,也是公司设立注册注明的办公住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阿图什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确认阿图什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芳       东审 判 员 吐尔干布比·托合达逊代理审判员 姚       春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阿依努尔·提力瓦尔地颜新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