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桐法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桐梓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梓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桐梓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太白桥。被执行人重庆市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电报路147号北苑110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54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5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国  鑫审判员 陈  刚  刚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令狐芷君(代) 更多数据: